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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 | 走私货物案件中成交价格的审查与辩护 ——从税款核定结论回到具体交易
2026-08-17      229
在走私货物案件中,偷逃应缴税额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税款计核涉及涉案范围、货物数量、计税价格、商品归类、适用税率和计征汇率等多个要素,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相较于税率、汇率等相对明确的计核参数,计税价格往往需要从采购、结算、运输和交付等一系列交易事实中还原,是税款审查中争议较为集中的环节。
简介

在走私货物案件中,偷逃应缴税额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税款计核涉及涉案范围、货物数量、计税价格、商品归类、适用税率和计征汇率等多个要素,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相较于税率、汇率等相对明确的计核参数,计税价格往往需要从采购、结算、运输和交付等一系列交易事实中还原,是税款审查中争议较为集中的环节。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不能只看《海关核定证明书》记载的最终金额,更应当沿着计核结论向前追溯: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还是通过其他方法估定;价格来自哪一份订单、哪一笔付款或者哪一组电子数据;相关价格能够对应哪些货物;对外支付中包含哪些费用;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估价方法、价格样本和调整过程是否可靠。


税额是计算结果,决定这个结果的,是每一批或者每一组货物被认定了多少数量、采用了什么价格、计入或者扣除了哪些费用。辩护意见只有落实到具体货物、具体款项和具体证据,才可能对税款核定产生实际影响。



一、申报价格被否定,并不当然意味着成交价格无法确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第八条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才依次适用其他估价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这里所称的成交价格,不是对某一笔实际付款金额的简单抄录,而是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并依照法律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的价款。适用成交价格还应符合《关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包括不存在对买方处置、使用货物的不当限制,不存在使价格无法确定的搭售或者其他因素,进口后收益能够依法处理,以及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低报价格案件中,报关合同、形式发票记载的价格往往就是被指控的虚假申报价格,不能再将其作为真实成交价格的唯一依据。但申报价格不真实,只能说明该申报价格不能直接采用,并不当然说明真实交易价格已经无法查明。境外采购订单、商业发票、供应商对账单、付款记录、聊天内容、装箱单和物流资料之间能够形成对应关系的,仍可能据此还原成交价格。


涉案交易中常见多主体采购、员工或者关联主体代付、境内外分段结算、周期性对账等安排。这些交易结构会增加审查难度,却不能仅因没有正式合同、付款主体与订货主体不一致,便直接认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真正需要区分的是,现有证据只是形式不完整,还是已经无法证明交易对象、货物范围和实际应付价款;即使付款金额能够查清,也还要进一步审查该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法的适用条件。

二、成交价格原则上应当落实到具体货物和具体交易范围。


成交价格不能脱离货物范围而单独存在。持续时间较长、进口批次较多的案件中,不同批次货物的供应商、品牌、型号、规格、采购数量和交易条件可能并不相同,价格也可能随采购时间、采购规模和市场行情变化。以某一笔付款、某一段聊天或者某一批货物的价格覆盖全部涉案货物,必须有足以证明交易稳定性和货物可比性的证据基础。


阅卷时,辩护律师应当将采购、付款、发货和入境等环节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核对:订单对应哪些货物,付款对应哪一次或者哪一组结算,装箱单和物流记录反映了哪些货物,这些货物是否已经纳入涉案清单。审查的目标并不是机械要求每一笔订单、付款和发货绝对一一对应,而是判断现有证据能否把价格稳定、可靠地指向特定货物或者可识别的交易范围。


实务中,有时会以涉案期间的对外付款总额与同期进口、交付或者销售的货物总量进行对应。但经营账户可能同时用于其他业务,也可能存在合法进口、境内采购、非涉案货物交易、保证金或者往来款。即使相关款项确实用于境外采购,也仍需查明其购买的是否均为本案指控范围内的货物。在未排除其他交易和其他款项用途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宜仅凭账户总支出认定涉案货物采购总额。


反过来,个别批次已经能够查明价格,也不宜不加区分地覆盖其他全部批次。以已查明交易推算其余货物,应当审查供应商、生产商、品牌、型号、规格、品质、采购时间、交易数量、商业层级和运输条件是否具有实质可比性。若交易主体、货物型号或者交易条件已经发生明显变化,仅因商品名称大致相同便统一采用同一价格,计税基础仍可能失真。

三、资金流水证明资金流转,但不能单独决定款项性质。


资金流水是查明成交价格的重要证据,但其首先证明的是资金从何处流向何处,不能脱离交易背景直接认定每笔款项的性质。走私案件中的货款支付并不总是表现为境内采购方直接向境外卖方付款,有的通过员工、亲友或者关联公司代付,有的先在境内支付人民币,再由境外账户支付外币,也有的由采购中间人或者物流渠道统一收取货款和服务费用。对此,应当进一步审查付款指令、订单对应关系、收款主体身份以及该笔付款实际清偿的债务。


首先需要防止同一笔货款在不同资金环节被重复统计。例如,境内主体向结算人员支付人民币,结算人员再通过境外账户向供应商支付外币,两个账户虽然分别存在资金流出,本质上可能只是同一笔货款的不同流转环节。公司账户转入个人账户后再对外付款,也存在同样问题。资金经过多少个账户,不代表产生了多少笔货款。


其次需要区分货物价款、依法应计入计税价格的费用和依法不计入计税价格的费用。境外供应商、中间商或者渠道方收取的款项中,可能同时包含采购价款、运输及保险费用、仓储转运费用、贴标包装费用、采购或者通关服务费用以及境内配送费用。聊天记录中所称的“总价”“全包价”“落地价”,也未必具有统一含义。未经拆分便把整笔对外支付统一认定为货物成交价,容易混淆不同款项的法律性质。


因此,资金流水必须放回具体交易中审查。一笔钱与进口业务有关,不意味着其全部属于货物价款;一笔钱最终流向供应商,也不意味着其必然对应本案全部涉案货物。对于无法与订单、货物、结算说明和发货记录相互印证的款项,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其证明力,而不能仅因付款发生在涉案期间,就当然推定为涉案货款。


四、电子数据中的价格必须放回完整交易语境


微信、电子邮件以及WhatsApp等境内外通讯软件中的聊天记录,往往能够反映询价、议价、数量确认、发货安排和货款结算过程,在低报价格案件中具有重要证明作用。但聊天中出现的金额,究竟是初步报价、最终成交价还是境内销售价,是单件、整箱还是整批价格,采用何种币种,是否包含运输、保险、佣金、税费或者其他服务费用,都需要结合完整上下文和其他交易材料判断。


前期报价与最终结算价格不一致,在实际交易中并不少见。采购数量变化可能导致折扣,货物短少、破损或者品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扣款、退款或者在后续货款中抵扣。如果只截取最初报价,而忽略后续议价、对账和实际结算,就未必能够反映买方最终实付、应付的价款。聊天中提及“按以前价格”“还是老价格”的,也应当查明其指向的历史交易和适用范围。


某一段聊天能够证明特定批次的价格,其证明范围原则上应当与该笔交易相匹配;将其适用于其他时间、其他规格或者其他供应商的货物,需要有稳定定价机制、持续交易关系以及其他客观证据加以印证。反之,如账册、对账单、付款和发货资料能够证明一定期间内同类货物持续按照同一价格或者同一计价方式交易,也不能机械地把聊天记录的证明范围限定为单笔交易。


电子数据审查不能只停留在“聊天记录是否完整”这一抽象层面。更有意义的辩护意见,是指出计核所采用的价格究竟是报价还是成交价,计价单位或者币种是否存在歧义,金额中是否包含其他费用,后续价格是否已经调整,以及该段数据能够覆盖哪些货物。只有把电子数据中的具体缺口与计税价格联系起来,才可能对核定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五、实际支付金额与计税价格之间还要进行费用性质审查


即使实际支付金额已经查清,也不能直接将其全部作为计税价格。《关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符合条件的协助费用和特许权使用费、卖方取得的进口后收益等,应当依法计入计税价格。涉嫌走私货物实际发生并有证据证明应当计入的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也应当计入。《关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口时在货物价款中列明的部分费用、税收不计入计税价格,包括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关税和国内税收。《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还对境内复制费、境内外技术培训和境外考察费用、符合条件的融资利息等作了进一步规定。相关费用能否扣除,应当以真实发生、能够区分并符合相应条件为前提。


费用名称本身不能代替交易性质判断。付款备注为“服务费”,不当然意味着该款项与货物对价无关;中间人收取的“佣金”,也应判断其是代表买方从事境外采购,还是为卖方促成交易,或者实际上承担了运输、仓储、通关等服务。购货佣金、销售佣金、经纪费和综合服务费在计税价格中的处理并不相同,必须结合委托关系、收费对象和实际履行内容判断。


“包税”“包清关”“双清包税”“包到国内”等表述,通常只能说明交易采用了综合报价方式,不能仅凭名称判断总价中具体包含哪些项目,更不能当然认定渠道方已经按照真实货物情况向海关足额缴纳税款。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报价构成、运输单据、报关资料、缴税记录和实际履行情况,区分货物价款、国际运输及保险费用、采购或者通关服务费用、境内配送费用以及实际申报税额。按照现行《计核办法》第十四条,海关依行为人申报计算的应纳税额,应当在核定偷逃税款时扣除。


折扣、质量扣款、返利和退款也可能影响最终实付、应付价款,但并非任何事后返款都当然可以冲减成交价格。相关调整应当能够与具体交易对应,并有对账记录、退款流水、聊天内容或者后续结算予以印证。对于因短少、残损或者品质问题发生的免费补偿、免费更换,还应当进一步审查其对应的原交易、实际进境数量和税收处理,不能简单作为原成交价格的扣减项目。

六、部分交易资料缺失,不宜当然对全部货物统一估价


多批次案件中的证据状况通常并不完全一致。有的批次合同、订单、付款和发货资料较为完整,有的没有正式合同但对账、付款和物流材料能够相互印证,也有部分交易确实难以查明具体价格。对此,应当根据不同货物、不同批次或者具有相同交易特征的货物组分别判断,不能因为部分资料缺失,就概括认定全部涉案货物的成交价格均不能确定。能够通过订单、资金、电子数据、账册和物流材料查明成交价格的部分,原则上仍应当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计核;确实不能确定成交价格的部分,再依法进入估价程序。否则,一旦以少数交易资料不完整为由对全部货物统一估价,已经能够证明成交价格的证据就失去了应有作用,也可能不当扩大估价范围。


同样,能够按交易类型、供应商或者稳定定价周期进行归组的,不必为了形式上的逐票对应而否定整体证据;但归组必须有客观依据,不能把货物差异、价格变化和交易条件变化全部抹平。辩护律师需要指出哪些货物能够查明价格,依据哪些订单、付款、对账和发货材料,证据之间如何相互印证,原计核为何未予采用,并尽可能测算调整后对税额产生的影响。


原则性主张只有落实到货物清单、价格依据和计算结果,才可能促使办案机关进一步核实计核基础,并视情况要求海关作出补充说明、补充计核或者重新计核。仅提出“应当采用实际成交价格”或者“核定金额过高”,通常不足以动摇已经形成的计核结论。



七、进入估价程序后,应当审查适用顺位、价格样本和调整过程


根据现行《计核办法》第八条,涉嫌走私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应当依次按照《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等规定的除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估价方法确定。《关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顺位依次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和合理方法;除依法可以调整倒扣价格法与计算价格法适用次序的情形外,不宜跳过前一顺位直接采用后一顺位。


估价审查不能只核对方法名称,更要审查采用该方法的事实基础。所谓相同或者类似货物,不能只看商品名称,还应比较生产国或者地区、生产商、品牌、型号、规格、材质或者成分、品质、功能和商业信誉,并审查进口时间、商业水平、交易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等差异。样本与涉案货物存在差异的,应当依据客观、可量化的资料进行调整;有多个可用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时,应当依照相应规则以最低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采用倒扣价格法时,境内销售价格只是计算起点,必须审查是否属于进口时状态、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向无特殊关系买方销售以及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并依法扣除进口后的利润和一般费用、通常佣金、境内运输及保险费用、进口关税和国内税收。现行《计核办法》第八条还特别规定,涉嫌走私货物可以国内有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等单位出具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为基础,扣除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其中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百分之二十。对此,既要审查批发价格资料来源和货物对应关系,也要复核税费扣除和计算过程。


合理方法是其他估价方法均不能适用时的最后方法,不意味着可以任意选择所谓市场价格。品牌官网价格、电商零售价、境内专柜价或者其他零售价格,原则上不能未经销售层级判断、法定扣除和差异调整,直接作为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价格资料从何而来,为什么选择这一样本,样本与涉案货物是否可比,差异如何调整,都应当能够复核。


只有最终数字,没有完整的估价路径和基础资料,辩护律师就无法判断结论是否客观,也难以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质证。估价并非成交价格无法查清后的自由裁量,而是另一套有顺位、有条件、有数据要求的计税价格确定过程。

结语


《海关核定证明书》最终呈现的是一个税额,但对辩护律师而言,真正需要审查的,是这个数字能否从卷宗证据中一步一步推导出来。货物向谁购买,实际购买了哪些货物,价格如何商定,货款怎样支付,资金经过哪些账户,其中包含哪些费用,能够查明成交价格的交易是否被不当地纳入估价范围,这些问题都应当回到具体货物和具体证据中解决。


计税价格方面的有效辩护,不能止于提出“核定金额过高”或者“成交价格认定错误”。更有价值的工作,是把计核采用的价格、对应的货物、资金依据和费用项目重新拆开,指出哪些款项可能被重复统计,哪些付款不能与涉案货物对应,哪些费用依法应当计入或者不应计入,哪些货物可以依据客观证据查明成交价格,哪些估价样本缺乏可比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能够复核的调整方案。


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但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接受司法程序中的实质审查。对计核结论进行审查,并不是否定海关的专业判断,而是要验证其在具体案件中的事实基础、适用规则和计算过程是否准确。


计税价格辩护的目的,不是单纯寻找一个更低的价格,而是让每一笔进入计税基础的价款都有证据支持,让每一项费用的处理都有规范依据,让最终认定的偷逃应缴税额建立在可以核对、可以质证、也可以复核的事实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