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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我所开展《建工司法解释二》核心规则全景解析与实务指引研讨会
2026-07-29      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已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作为继2021年《建工解释(一)》之后的又一重磅司法文件,新规对招投标效力、挂靠与违法分包、代位权行使、固定价格调整、审计结算、优先受偿权等长期困扰工程实务的难题进行了根本性重塑,统一了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已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作为继2021年《建工解释(一)》之后的又一重磅司法文件,新规对招投标效力、挂靠与违法分包、代位权行使、固定价格调整、审计结算、优先受偿权等长期困扰工程实务的难题进行了根本性重塑,统一了裁判标准。



近日,我所组织开展了专题业务研讨会,我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胡朋律师围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及实务影响进行系统解读。


胡朋律师结合多年一线建工诉讼与非诉服务经验,对新规进行了逐条剥离式的深度剖析,就以下几个方面与所内律师共同探讨新规则下建设工程案件办理的新思路、新变化。


法律尽调


一、 招投标效力


《建工解释二》第一条与第二条集中处理招投标与合同效力问题,体现了“保护交易安全”与“严打明招暗定”的双重导向,并且,将“明招暗定”从实质审查转为形式审查。


二、 挂靠关系重构


新规第三条、第四条彻底理顺了资质借用(挂靠)法律关系中的各方权利边界。一般情况下挂靠人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需要证明发包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否则只能以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三、 转包与违法分包


转包、与违法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主体不得再以“实际施工人直接越过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而是只能起诉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


四、 农民工工资保障:脱离实际施工人规则,单列专项治理


第八条明确,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先行清偿。这一条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中分离出来,直接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作为维权途径。


五、 工程计价与结算


胡律师指出,本条覆盖了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模式。

合规指引:施工企业签合同时必须提前明确主材

调差机制、人工费调整触发条件、工期延误(特别是发包人原因)期间的价格风险分配,否则只能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调整合同价款,而情势变更的条件非常严格。


六、 审计结算限制


第十三条为施工企业破解久审不出结果的局面提供解决方案。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今后一定要保存:结算资料提交凭证、催审函、邮寄记录、送达回执等证据,将直接决定是否能够启动司法鉴定。

《建工司法解释(二)》最重要的价值在于:1、尊重合同相对性,注重市场秩序。

2、统一了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较大的裁判观点,将有效的提高了司法权威。



未来,四川昱坤合律师事务所也将持续关注建设工程领域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保持对裁判规则变化的深入研究,以专业能力回应客户需求,以专业服务护航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