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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 | 2025年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十大亮点解读
2025-08-06      640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针对社会治理新问题、执法公正性、未成年人保护等热点领域作出系统性调整。作为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宪法”新法的十大亮点值得每一位公民关注。




随着社会发展,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新型行为成为治安管理的“新痛点”,新法新增多项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安全领域(新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将高空抛物(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只要威胁公共安全即违法)、将无人机违规飞行(新法如飞入禁飞区、干扰公共交通)、升放孔明灯(携带明火升空物体)纳入处罚。


社会秩序领域(新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条)


明确考试作弊(如国家教育考试中使用作弊器材)、组织领导传销、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非法安装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行为的处罚标准。

民生权益领域(新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将虐待老幼病残人员、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滋扰、跟踪)等行为列为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范畴。


律师解读


这些新增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动态的“精准适配”,从源头遏制新型乱象,让“头顶安全”“信息安全”等民生关切有了更直接的法律保障。


新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律师解读


过往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模糊,常出现“各打五十大板”的争议。新法首次确立正当防卫规则,这一规定为公民“勇敢反击”提供了法律底气。但同时也需注意,正当防卫应在必要限度之内,超过必要限度仍需处罚。


针对“未成年人利用年龄免责”的法律空白,新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调整了行政拘留适用标准。


可拘留情形


14-16周岁未成年人一年内二次违法,或14-18周岁初次违法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执行拘留。


矫治衔接


对未达处罚年龄或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需依法启动矫治教育程序(如心理干预、社会观护)。



律师解读


过去“一放了之”的做法助长了部分未成年人的侥幸心理。新法的“个案处理”原则,既避免“交叉感染”,又通过矫治教育引导其回归正途,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本意。



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灰色产业链,新法第四十八条明确:“组织、胁迫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场所进行有偿陪侍(如陪酒、陪唱)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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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此类行为严重侵害其健康成长权。新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协同发力,切断“利益链条”,为未成年人构筑更严密的保护网。


校园欺凌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顽疾”,新法第六十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多方责任。


公安机关


对实施殴打、侮辱、恐吓等欺凌行为的学生,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矫治教育。


学校责任


若学校瞒报或处置不力(如未及时报告严重欺凌事件),将被责令改正,相关责任人将受处分。


律师解读


校园安全不是“学校一家的事”。新法通过“公安+学校”的协同机制,倒逼各方主动作为,为孩子们的成长筑牢“安全网”。


新法第三十五条将“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等行为均列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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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是民族精神的象征,诋毁英烈不仅伤害情感,更破坏社会公序良俗。新法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英烈尊严,传递“尊崇英雄”的价值导向。



为防止“执法随意性”,新法第四章、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执法程序作出严格约束同时彰显人性关怀。


全程留痕


询问违法嫌疑人、检查场所物品、“一人执法”(仅限办案场所内询问、扣押等)时,必须同步录音录像。


亮证执法


警察执法时需出示载明具体身份的“人民警察证”,不得仅出示模糊的“执法证件”。


人性化保障


询问期间需保证当事人饮食、休息;被拘留人遇升学考试、近亲属病危等特殊情况,可申请暂缓执行。


律师解读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这些规定既保障了执法效率,又通过“留痕”和“亮证”约束权力,避免“暗箱操作”,提升了执法公信力。





针对烈性犬伤人事件频发,新法第八十九条构建了“全链条”治理机制。


初次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


警告。


拒不改正或伤人


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处5-10日拘留。


律师解读


以往烈性犬伤人多通过民事赔偿解决,违法成本低。新法将“遛犬不束绳”等行为明确为行政违法,从源头减少危险动物流入社会,为公共安全上了“双保险”。




新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治安违法记录应当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家机关办案或法定查询除外,且查询单位需保密。”


律师解读


轻微违法记录可能影响当事人就业、升学等权益。封存制度给了“犯错者”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体现了法律的温度与社会治理的智慧。




新法注重与《刑法》《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协调。


与《刑法》衔接


明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形成“刑事-行政”责任梯次。


与《民法典》衔接


如饲养烈性犬伤人,可直接治安处罚,无需仅依赖民事索赔,提高违法成本。


与《行政处罚法》衔接


规范立案、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确保执法统一。


律师解读


法律不是孤立的,而是一张“制度网”。新法通过衔接协调,避免“法律真空”和“责任冲突”,让社会治理更高效、更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