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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胜诉!员工在外任职≠合法辞退!企业辞退员工的这些法律雷区务必避开
2026-07-13      90
在日常用工管理中,不少企业会制定 “禁止员工兼职” 的内部规定,并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仅凭员工存在外部兼职行为就辞退员工,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前言


在日常用工管理中,不少企业会制定 “禁止员工兼职” 的内部规定,并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仅凭员工存在外部兼职行为就辞退员工,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今天结合一审成都温江法院,二审成都中院审结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拆解用工风险、梳理裁判要点,为企业和劳动者厘清权责边界。本案由我所伍政樵律师担任劳动者一方代理人。


一、案件背景


本案系某生物公司与员工A、第三人重庆某生物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员工A 2022年12月入职某生物公司担任招商经理,在职期间同时担任两家外部公司股东及高管。某生物公司依据内部制度,以员工A违规兼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员工A随即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生物公司需支付多项款项。某生物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主张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二、核心案情梳理


员工A入职后,受公司安排先后与某生物公司、重庆某生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5 年 2 月,某生物公司以员工A在外任职、违反兼职禁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员工违规兼职,解除行为合法;员工A则主张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违法,自身外部任职并未影响本职工作,公司属于违法辞退。

法院判决: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04410.05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3840.36 元;重庆某生物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1962.71 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生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我方全面胜诉!


三、法条定位与法院裁判逻辑


(一)核心适用法条

1.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 / 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 / 工代表协商、公示告知三大法定民主程序,否则规章制度不具备合法效力,不能作为辞退员工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可合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中,针对兼职行为能被认定法定解除的依据来源于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而对于兼职是否符合严重违反标准,则需考量员工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即单纯的外部任职、兼职行为,并不直接等同于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

3.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的,需按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包含正常发放的工资)。


(二)法院三大裁判要点

1.内部规章制度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辞退依据

某生物公司用以辞退员工的《基本准则》,仅让员工签字确认,无法举证证明经过民主制定、集体协商等法定程序。该制度因程序错误丧失法律效力,企业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核心依据。这也是多数企业用工的高频雷区。

2. 员工外部任职≠必然影响本职工作

即便员工存在外部任职、参股其他公司的行为,企业若主张该行为 “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必须提交实质性证据予以佐证(如工作失误、业绩下滑、客户投诉等)。 本案中,某生物公司仅主观推断兼职会影响工作,未提交任何实质证据;且两家外部公司与某经营范围无重叠、不存在竞争关系,同时公司此前还计划对员工A升职,足以证明其本职工作未受影响。因此,法院认定员工行为未达到 “严重违纪” 标准。

3. 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依法核算薪酬及休假

工资员工A在与某生物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期限内时转签至重庆某生物公司,后又签回某生物公司均系受原单位安排、非个人原因调动,根据法律规定,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法院结合双方举证,依法核算出员工月平均工资、未休年休假天数及对应工资金额。


四、 案件总结与实务风险提示


我所伍政樵律师表示本案明确了重要司法裁判尺度:

企业用工管理权存在边界,内部规章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企业若设置兼职禁令、劳动纪律等条款,务必严格履行民主协商、公示告知等法定流程;以员工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需举证证明该行为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先行催告整改,切勿直接单方辞退。同时,关联企业间调动员工,应明确工龄接续规则,并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对劳动者而言,在职期间对外任职尽量规避同业竞争,避免影响本职工作;遭遇违法辞退、工龄认定、薪酬休假等纠纷时,注意留存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劳动用工无小事,劳资双方均应遵守法律规定、规范用工行为,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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