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
离婚后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可见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 ,应以此作为处理相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到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合适 ,要根据其年龄情况作区分处理 :
(1)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应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除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确实不宜随母亲共同生活的特殊情况 。
(2)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首先 ,应当尽量保证未成年子女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发表意见,确保其意愿客观、真实。在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时,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情况 ,选择其能够理解的方式 。 比如 ,可以采取入户调查、走访亲友、征求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村(居) 民委员会意见等家事调查方式 ,探寻其真实意愿 。
其次,在确定系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不仅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应有之义,是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
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讲 ,物质条件只是确定一方抚养条件优劣的因素之一 ,而不是全部。 未成年子女受哪一方生活上照顾较多 , 哪一方更能够提供情感需求、 陪伴需求,更尊重其人格尊严,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等 , 均应当作为“ 条件” 的考量要素 。而物质需求还可以通过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等方式予以解决。
(3)对于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子女的直接抚养问题,应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一)》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具体考虑因素来判断 , 同时也要尽量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作出判决。
点评意见
点评专家:
陈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夫妻离婚之时未成年人的直接抚养权的裁判,涉及未成年人利益 ,影响重大。未成年人选择“ 与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一方” 共同生活时的直接抚养权如何确定,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经济物质条件是生活的重要方面之一,但不是全部。如果唯以经济条件来确定直接抚养权,将不利于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不利于鼓励家长投入更多的时间与情感来陪伴孩子的成长。
此条答疑结合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答疑中指出了“ 应当尽量保证未成年子女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发表意见 ,确保其意愿客观、真实” ,并对如何用未成年人理解的方式去征询其意见提出了方法上的建议 ,特别值得肯定。答疑观点鲜明 ,逻辑清晰,依据充分,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类似案件问题处理具有较强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