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运营方:安全义务是红线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游船运营方未配备足额救生设备、未及时停航避险,或船只维护失职(如老化、设备故障),均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民事赔偿。若调查显示超载、冒险航行等违规操作,还可能触犯《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2. 监管部门:失职必究的行政铁律
海事、文旅部门若未严格审批航线、疏于安全检查(如救生设备抽查、船员资质审核),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监管部门需承担整改、罚款甚至追责;若存在长期纵容隐患,涉事官员或触犯《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
3. 不可抗力≠免责金牌
尽管事发时突降暴雨,但若气象预警已发布且运营方未停航,或景区未及时疏散游客,则不能以“不可抗力”完全免责。参考“东方之星”号客轮案,法院认定船公司未响应预警需担主责。